院务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建工作 > 学院工会 > 院务公开 > 正文

心理学院教职工及学生用车规定

凡属下列情况,均可公费用车:

一、因教学需要,学生四十人以上,路途较远,需换乘二次及其以上的公共汽车的外出见习或参观,费用由教学业务费支付。

二、院里聘请外校人员来校讲学或授课,费用由发展基金支付。此外,由聘请人自理。

三、研究生论文答辩所请的校外专家,车费由研究生业务费支付。难以处理的,由院内开支。

四、因公外出乘车坐的士(除学校规定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外)须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

五、其它因公用车。

    六、公费用车事先由有关主管领导批准,院办主任签字安排,违者,用车费用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