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学校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心理学院在岗位职工校内津贴分配办法,现制定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认定与实施方案。
一、本科教学
1.课堂授课环节工作量的核算
折算基本授课时数计算公式为:P=T×A×B.其中:P为折算基本授课时数(下同),T为实际授课时数,A为课程类型系数,B为教学班学生数量权重系数。
A的取值规定如下:
(1) 双语课程取值为1.5,全英文课程取值为2;
(2) 新开课程原则上取值为1.5(新开课程由院教学委员会认定);
(3) 混合式课堂,网络课堂授课系数为1.5;
(4) 实验课程取值为0.7;
(5) 在有累计的情况下,最高取值为2;
(6) 其它情况下取值为1。
B的取值规定如下:
(1)课堂学生人数在15至50人时取值为1;
(2)课堂学生人数在50至80人时取值为1.05;
(3)课堂学生人数在80以上取值为1.1。
2.本科其他教学环节工作量的核算
(1)指导毕业实习:
P=10课时/人10周(根据实际情况每位指导教师负责1-2个实习点,指导思想生8-12人,总课时不超过100学时)(不住点)
P=15课时/人.10周(根据实际情况每位指导教师负责1-2个实习点,指导思想生8-12人,总课时不超过150学时)(住点)
(2)指导本科毕业论文(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10人)
P=学生人数×8课时
(3)担任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
P=参加答辩学生人数×0.4
(4)指导本科学生进行校级以上科研立项研究
P=项目结项数×30
(5)课外辅导环节
P=∑课外实际辅导课时(课时按新的人才培养方案认定)
(6)带领学生社会实践与调查
P=学生人数×天数×(0.1课时/人/天)
(7)指导博雅计划学生(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不能超过2人)
p=学生人数×学期数×(9课时/人/学期)
(8)担任本科生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
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时数
(9)担任本科生指导导师
P=学生人数×学年×(4课时/人.学年)
二、研究生授课教学工作量的核算
1.硕士研究生课堂授课环节工作量的核算
折算基本授课时数计算公式:P=T×1.1×B。其中:P为折算基本授课时数,T为实际授课时数,B为教学班学生数量权重系数。
B的取值规定如下:
(1)课堂学生人数在5人时取值为0.8;(5人以下不计教学工作量);
(2)课堂学生人数在5至20人时取值为1;
(3)课堂学生人数在20以上时取值为1.1,并每增加20人,系数增加0.1,但最大为1.5;
2.博士研究生课堂授课环节工作量的核算
折算基本授课时数计算公式为:P=T×1.2。其中:T为实际授课时数,课堂不做人数要求。
3.平时指导研究生工作量
(1)指导硕士研究生
P=学生人数×学年数×(15课时/人/学年)
(2)指导博士研究生
P=学生人数×学年数×(20课时/人/学年)
(3)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工作量
P=学生论文篇数×25课时/人
(4)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工作量
P=学生论文篇×60课时/人
说明: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按照在读人数计算,每个类型学生的学制年限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延期毕业的学生不计在内。为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每名教师的研究生总数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人。另外,博雅计划、教研教改、创新实验、开放实验、本科见习、精品课程等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由院教学委员会认定、教学办公室如实测算工作量,集体项目由第一人分配工作量。
心理学院
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