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学院工会 > 院务公开 > 正文 心理学院教职工及学生用车规定 编辑: 审读人:管理员 时间:2014-10-22 凡属下列情况,均可公费用车:一、因教学需要,学生四十人以上,路途较远,需换乘二次及其以上的公共汽车的外出见习或参观,费用由教学业务费支付。二、院里聘请外校人员来校讲学或授课,费用由发展基金支付。此外,由聘请人自理。三、研究生论文答辩所请的校外专家,车费由研究生业务费支付。难以处理的,由院内开支。四、因公外出乘车坐的士(除学校规定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外)须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五、其它因公用车。 六、公费用车事先由有关主管领导批准,院办主任签字安排,违者,用车费用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