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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院用餐规定

编辑:                    审读人:管理员                     时间:2014-10-22

根据华中师范大学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对我院公费进餐作如下规定:

一、院内各部门及各种会议、项目因工作需要接待外来人员需要用餐,经各部门领导批准,所需费用由各部门自己或项目经费支付,不得在餐馆自行签字用院内基金报销。

二、凡申请由院内基金支付的进餐,须事先向有关部门领导报告,然后向院办申请。创收接待用餐经创收负责人审批,其他人无权签字;一般接待用餐不能超过300元;否则,超过部分自理。

三、公费餐分为工作餐、招待餐和宴请。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早餐5元,中、晚餐为25元,招待用餐标准为每人早餐5-8元(华师行字[1996]30号),中、晚餐为40-50元;需宴请的标准控制在500/桌(含酒水),超出500/桌的需经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招待餐(不含宴请),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来宾在5人以下,安排1-2人陪餐,其它情况陪餐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4人(见华师行字[1996]30号)。

五、根据“对等对口”的接待工作原则,在接待工作中,各部门根据来访者的身份、工作性质及业务关系安排相应级别的领导和相关人员接待。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