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福利工作,合理使用好福利费,特订本条例。
一、院福利工作由院福利小组领导实施。福利小组成员由总支书记、院长、院办公室主任、院工会主席、院工会福利委员组成。院福利小组组长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院福利小组成员,应随时注意了解本院教职工生活情况,听取群众的要求建议,及时帮助生活有困难的教职工。
三、福利经费来源及用途:
1.常规福利经费:常规福利经费由学校每年按教职工人数拨给。其中三分之一用于集体福利,一次性拨给院工会,由院工会掌握使用;三分之二用于救助有困难的教职工。
2.学院根据特殊需要和学院经济能力所支付的福利经费。主要用于全院教职工集体福利及救助特殊困难者。
四、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补助:
1.教职工父母去世补助二百元;
2.教职工配偶去世补助二百元;
3.教职工本人去世补助五百元;
4.教职工生病住院补助二百元;住院实施较大手术补助五百元;
5.教职工结婚补助二百元;
6.教职工生产(国家计划内的)补助二百元;
五、教职工有特殊困难需要福利补助,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福利小组讨论决定。
六、每年年底向全院教职工和院务会报告福利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