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文件要求,按照《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华师行字〔2014〕140号)和《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华师行字〔2014〕475号)文件精神,为完善我院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年限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满足以下条件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1.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
2.取得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的在校在读生;
3.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
4.入校时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5.无固定工资收入;
6.在资助年限内。
第二条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每年2月和8月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奖励及资助。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下列情况下作出调整:
1、研究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正常学制发放;
2、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3、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更改培养类别的,自更改批准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全部国家助学金;
4、具有工作经历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转入学校之日起开始发放;
5、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七条 本办法由心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新老生按统一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