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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院本科生综合评定办法

编辑:                    审读人:                     时间:2016-12-02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心理学院本科生评定三好学生、评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采取综合评定的方式,综合成绩由年度平均学分绩、加分项目及减分项目三部分组成,即“综合成绩=年度平均学分绩+各项加分-各项减分”。其中平均学分绩以教务处提供的成绩为准,包括本年度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必修课(通识必修课)的课程成绩。

第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所有平均学分绩、加分项目和减分项目等考评内容,计算时间为上一年度九月一日到本年度的八月三十一日。

二、评定机构、条件、名额及流程

第五条  由院党委副书记、院团委书记、各年级辅导员组成学生综合评定领导小组,由各年级辅导员、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年级学生干部、部分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综合评定工作组,负责学院学生年度综合评定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定范围为当年二至四年级在籍的心理学院本科生,参评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平均学分绩达到80.0分以上。

(二)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须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

(三)本学年内,各门功课期终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四)本学年内,无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违法犯罪行为,无受处分记录。

(五)在班级内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群众满意度达60%以上。

(六)修满本学年内要求的素质拓展学分。

第七条  学生综合评定领导小组按照学校分配到学院各年级的总名额,按照各班人数统筹兼顾的原则,将三好学生的名额分配到各班级。

第八条  评定程序:

(一) 具备参评条件者向各年级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本学年的科研成果和获奖情况的相关复印件。

(二) 评定工作组依据本办法对各参评者进行条件审核、各加分项目和减分项目审核,并进行集中评定。

(三) 评定工作组将评定结果在学院内部公示三天。对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综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四) 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最终评定结果报校学生工作部、学院党委。

   第九条   参评者须对本人所提供信息与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负责,凡有弄虚作假者,取消评定资格并给予处分。

 

三、科研加分

第十条  各级专业与科研类竞赛加分:

(一)获国家级专业类竞赛(挑战杯、互联网+、创青春、数学建模大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5分、3分、2分(获得特等奖的由院评审小组单独认定加分)。

(二)获省、市级学术竞赛或大学生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4分、3分、2分。获得者仅限前三名参与者。

(三)获学校级学术、专业类竞赛或大学生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2分、1分、0.5分(本处仅指学校组织的“大学生科研成果奖”)。获得者仅限前三名参与者,二等奖获得者仅限前两名参与者,三等奖获得者仅限第一名参与者。不累加,以最高分计。

第十一条  各级专业与科研类竞赛有关情况界定:

集体项目(2人及以上)参与获奖,相应得分乘以50%,挑战杯学术竞赛、“互联网+”、创青春、数学建模大赛中有第一负责人的比赛的加分规则为第一负责人加满分,第二负责人以及以下成员加50%分数。

第十二条  发表学术论文加分:

(一) 在学校奖励期刊(CSSCI)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依学校科研处奖励级别四级(含四级)以上刊物每篇加5分,五级刊物、扩展版加4分。第二作者按刊物级别分别加4分、3分。第三作者按刊物级别分别加2分、1分。排名第四及以后的作者不加分。多篇可累计,但根据学校规定最高5分封顶。

(二) 在非核心公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加1分,第二、第三作者分别加0.5分、0.3分。此类所有论文只计分一次,取最高级加分。

(三) 我校大学生学报发表学术论文每篇第一、第二作者分别加0.8分、0.5分,第三作者加0.3分。

(四) 院刊《心理学刊》第一、第二作者分别加0.5分、0.3分。

(五) 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刊物全文转载,该篇论文一律按照四级以上刊物计算加分。

第十三条  发表学术论文有关事项界定:

(一)论文加分奖励期刊以学校社科处CSSCI刊物为准,如下:

心理学学科奖励期刊及级别

序号

 

级别

1

心理学报

一级

2

心理发展与教育

二级

3

心理科学

二级

4

应用心理学

三级

5

心理科学进展

四级

6

心理与行为研究

四级

7

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

五级

8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扩展版

9

心理学探新

扩展版

(二)用稿通知及专辑上的论文不列入奖励加分的范围。

(三)一项成果多次获奖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四)以上各科研论文必须署名为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或华中师范大学。(五)国际会议论文未见刊的不加分,见刊的以刊物级别并参照加分,或者提供检索报告。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主持学校验收合格的A类、B类创新性实验项目,分别奖励3分、2分,团队成员分别奖励1.5分、1分,未结项的不予加分。

四、奖励加分

第十五条   各级奖励加分:

(一) 获国家级奖励一、二、三等、优秀奖者,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二) 获省(市)级奖励一、二、三等、优秀奖者,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 获校级奖励一、二、三等、优秀奖者,分别加1分、0.5分、0.25分、0.1分。

(三) 获院级奖励一、二、三等、优秀奖者,分别加0.5分、0.25分、0.1分、0.05分。

(四) 获国家级、省(市)级表彰分别加5分、4分,获校级、院级表彰(优秀团员、团干,各类积极分子等表彰)分别加10.5分。

(五) 参加校级运动比赛,第一名加2分,第二、三名加1.5分,四至八名加1分。

   第十六条    各级奖励有关事项界定:

(一) 此处获奖加分应除去科研加分项中涉及的各类比赛获得的奖励加分。

(二) 获奖级别根据证书的公章(主管)单位确定。盖有几个单位公章的以级别最高的为准。(比如校级奖励的证书公章应该是“华中师范大学”、“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而不是“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会”或者“华中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及其他单位,此外“华中师范大学教务处”、“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共青团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的奖励视为校级奖励)。

(三) 集体项目(2人及以上)比赛获奖,相应得分乘以50%。

(四) 本项目中(包括集体项目)所获同类型奖项以获得最高级别为准(如同时获得院级和校级“优秀团员”称号,按校级表彰加分),不累计加分。

(五) 院级活动奖励加分累计不超过1分。

(六) 各项表彰加分中不包括学习积极分子、学生工作积极分子以及三好学生的表彰加分。

(七) 校级文明寝室按校级一等奖加分(每人加25%分数),院级文明寝室按院级一等奖加分(每人加25%分数)。

(八) 院系联合举行的比赛一律按院系级别加分。

(九) 军训中获得的优秀学员按院系一等奖加分。党团教育中所获得奖励加分政策(如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和预备党员培训班中的优秀学员等)一律按院级一等奖加分。校级优秀党员按照校级二等奖加分。院级优秀党员按照院级二等奖加分。

(十) 暑期社会实践个人省级先进个人相当于省级三等。校级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相当于校级三等。院级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相当于院级三等。

五、 学生工作及其他加分

第十七条  担任学生干部加分:

(一) 校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加3分,各部正副部长分别加2、1分,干事加0.5分。

(二) 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加2分,优秀部长加1.5分,合格部长加1分,优秀干事加0.25分。

(三) 年级主席、团总支书记加1分,各班班长、团支书加0.8分,学习委员加0.5分。

 第十八条  担任学生干部有关情况界定:

(一) 学生干部工作称职者加分,不称职者不加分。凡是任职期间不满期、考核不合格的均不予加分,没有评定优秀的一律按照合格加分。具体考核标准请参照《心理学院学生干部考核方案》。优秀干部和合格干部的评定工作由单位公选产生。

(二) 任两个以上职务者以最高职务加分,不累计加分。

(三) 学生社团只有协会会长和社长能加分,参照院内合格部长加分。学校各部门学生助理加0.5分(如教务处、学工部校办、招办、校发展办、华中师范大学素质教育研究中心等),是否优秀由主管单位认定,学院最后认定采纳。

   第十九条  其他加分

(一)《心之翼》第一、第二作者分别加0.3分、0.15分,新闻报道、文学作品、其他小论文发表在国家级报纸杂志网站上每篇加1分,省级者每篇加0.5分,第二作者得分减半,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二) 对校、院、年级的声誉或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酌情给予加分。

(三) 雅思分数6.5分,托福成绩95加0.5分。

(四) 驾照、教师资格证、心理咨询师等各类资格证考试不加分。

六、减分

第二十条  晚点名、出早操无故缺席每次扣1分,迟到或请假2次以内不扣分,3次扣1分,3次以上会进行累计扣分,每增加1次扣1分(如迟到或请假4次,扣2分)。病假或公事请假不扣分。

第二十一条  无故缺席各项要求必须参加的活动者(比如运动会等活动),每次扣1分。

第二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查寝不在者每次扣1分。

第二十三条  受到学校(院)通报批评一次者扣1分。

第二十四条  对学校、学院、年级的声誉或其他方面有不良影响者酌情给予减分。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心理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2016年12月1日